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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和规范省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管理的程序和要求,理顺贷款管理中政府、银行、借款人和项目法人之间的关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按照省政府与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行贷款,是指由开行提供并经省政府指定的借款人承贷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的项目贷款。

  (一)经开行和省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政府信用贷款;

  (二)开行和省政府双方协议确定的通过省级信用平台承贷的软贷款;

  (三)非政府信用贷款中由省政府书面文件确认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政府信用贷款主要投向: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项目;

  (三)社会保障项目;

  (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项目;

  (六)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性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贷款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借款原则,即由省政府指定的借款人统一向开行借款。

  (二)专款专用原则,即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分类偿还原则,即政府信用额度内贷款按照项目自身性质分类偿还。

  (四)规划管理原则,即凡利用开行贷款项目均纳入全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按基建程序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防范风险原则,即既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又要避免将金融风险转为财政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平台信用建设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和开行省分行组成,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

  协调办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协调《协议》执行,在开发性金融机制下,推进全省融资规划、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等。协调办主任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主要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省发展与改革厅承担。协调办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省发展与改革厅职责:制订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协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政府;

  (二)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厅对拟申请贷款的公益性项目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对公益性项目的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出具经省政府批准的有关补贴承诺;按照省政府要求安排补贴资金;

  (三)省国资委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对贷款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对国有企业使用贷款项目及其资金进行监管;

  (四)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内使用开行贷款项目的报批、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借款人职责

  (一)根据利用开行贷款年度计划,配合开行项目评审,落实利用开行贷款条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二)汇总、编报年度利用开行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三)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合理拨付资金,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

  (四)根据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报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经省政府批准需省财政出具补贴承诺函的公益性贷款项目的借款人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补贴资金,确保按期偿还开行贷款本息;

  (五)对开行贷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制定项目风险控制的实施细则;

  (六)借款人与项目法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七)每年11月份,由公益性项目借款单位和开行向省财政厅通报次年需偿还的项目贷款本息金额,并报省政府。

  第九条 项目法人职责

  (一)与借款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管理职责;

  (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实施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须经省政府和开行同意,并重新落实债务人和偿债责任,防止债务悬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请使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二)完成可行性报告等相关审批手续;

  (三)符合开行贷款的条件。

  第十一条 利用开行贷款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的制订、贷款项目前期准备管理、贷款协议的协商签署与生效、贷款项目执行与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利用开行贷款项目按照项目类型分类申请,其中公益性项目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申请,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直接向省发改厅申请。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审查,其中涉及国有企业的项目,应先由省国资委提出初审意见。公益性项目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查后列入利用开行贷款规划,商开行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借款人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其中公益性项目借款合同须经省发改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营性项目借款合同须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厅备案。

  第十五条 贷款项目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实行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项目法人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预算及年度贷款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开行贷款的公益性项目,省发展与改革厅根据当年申请的开行贷款资金额度和工程进度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开行、借款人。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经监理单位、借款人审核,公益性项目报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财政厅审批后,委托借款人向开行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 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开行贷款资金台帐,及时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报送资金报表。涉及国有企业使用贷款的,应同时向省国资委报送资金报表。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协议》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建立借款偿还机制,真实、全面履行还款承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对贷款进行专项检查,并报省政府。

  第二十三条 省监察厅对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监督,对犯有各种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审计厅对政府承担还款责任和财政补贴的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因管理失误,造成开行贷款资金被挪用、浪费或流失,致使承建项目未能建成投产,导致无法偿还开行贷款,省政府将终止借款人的贷款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对重要事项应及时向项目监管部门、借款人和开行报告,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产品市场和财产、资产负债状况,以及涉及法律诉讼、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操作的,一律按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于开行贷款全部偿还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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