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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人员出入境政策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人员出入境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2:38

编号 颁布日期 2003-11-05 实施日期 2003-11-05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六、人员出入境政策

 

 

30.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31.海南对来琼的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

32.在海南省注册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授权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33.临时来琼旅游、参加会议等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可在海南省办理证件参加海南---越南邮轮旅游。

34.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因故来不及办理来我国的签证,而购买直抵海口或三亚的飞机票时,可按规定在海口和三亚两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亚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35.授权海口、三亚口岸签证机关自1997年5月6日起为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一次有效签证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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