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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人才引进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2:39

编号 颁布日期 2003-11-05 实施日期 2003-11-05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七、人才引进政策

 

36.满编的事业单位,如要调入急需的优秀人才,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特批专项编制后进人,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已满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37.在引进人才中获得有关省(市)、部(委)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的,如仍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申请,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主管省长同意,由省政府下文授予海南省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纳入海南省优秀专家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38.海外留学人员来琼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及实际情况、业务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9.经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确认并出具证明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海南省服务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随行配偶、子女在本单位就业。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入学,在本省参加中考、高考的,按规定予以照顾。

40.三资企业、国外企业驻琼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私营企业所急需的科技人员,如持有所在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辞职证书的,可实行聘用制。各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给予保管人事档案。

41.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单位满编的,可超编进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已满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指标。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

42.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安排好就读。

(2)配偶和子女户口不在海南的,在求职、入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方面,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3)本人属留学回国的,其随归子女在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4)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房屋产权归个人。

(5)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海南省工作的“教授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经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保留原待遇不变。引进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考试;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琼工作的,可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3.对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公安、外事部门应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44.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合法收入汇出自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琼创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45.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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