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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江县投资优惠政策
l、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和客商(以下统称投资者),其投资项目符合规划且用地材料齐全合法的,县建设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审批手续;在规划工业园区内办企业的,如已作了投资预算和环境影响评估且落实了治理污染措施和经费,报送环保部门随到随批。
2、为给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我县设立行政审批大厅,将工商,税务、发展计划、公安、建环、经贸交通、房改、物价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集中在大厅办公,为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登记、优先发照(证)”等优惠服务。
3、投资者在我县办理有关手续受到刁难,可向我县设立的“办事投诉中心”投诉,“办事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在1个小时内为投诉者处理,并给投诉者满意答复。
4、为确保投资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凡在我县投资的企业,若企业周边地区或企业生产范围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接报警之日起,公安部门要立案侦察,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刑事管理条例及时处理,并且把结果反馈给当事者。经查实,确因我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由县政府给予适当赔偿。
5、投资者的工作人员,如在县城内购买住房,房管等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给购房者办完购房手续。
6、投资者的工作人员,其子女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优先安排到县城重点小学、中学就读,免收择校生费。
7、投资者的工作人员及其子女或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需申办城镇常住户手续时,公安部门给予办理。
8、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经税务机核准,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经税务机关核准,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投资者利用荒滩、荒水、荒地和废弃盐田或在省规划重点扶持的示范养殖基地从事海水养殖项目,农业特产税征收视投资项目适当减免(国家另有明文规定除外);凡持有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海南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开具的《南海渔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在南沙海域捕捞的水产品,免征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选择若干个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海洋渔业加工企业,享受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企业缴纳所得税,财政部门区分不同情况以部分或全部返还。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从事水产原(良)种和新品种培育试验,试验期间取得农业特产品收入的准予免征农业特产税。
1l、在我县规划的经济工业园区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 企业或独家生产国家专利产品的企业,经省级部门认定为 高新技术项目或专利产品的,自获利年度起,经税务机核准,前二年上缴县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奖励给企业发展生产,后三年上缴县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属企业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投资规模的,奖励50%给企业发展生产。
12、在我县内投资新办的企业所需要的水和电,由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从申请之日起,有关部门要在2个工作日内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优先供应。
13、在我县境内新办的投资企业,年度对地方缴纳税 款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从地方财政中按缴纳税款总额的5%奖励给企业;年度对地方缴纳税款 在500—1000万元人民币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从地方财政中按缴纳税款总额的2%奖励给企业。
14、在我县境内新办的投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用地优先审批,地价款按成本价计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县政府批准,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地价款、规划报建费、结算咨询费等按当地标准减50%计收。 本优惠政策,由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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