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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           
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2:42

编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投资优惠政策

 

    1、凡是在澄迈县投资经营的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和海南省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

    2、海南省内各市县和地区(不含保税区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所颁布的各种优惠政策,澄迈县均可参照执行。

    3、在澄迈县兴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从事商业经营服务性行业的企业和其他企业,其所得税的减免按海南省颁布的优惠政策执行。

    5、外商投资企业在澄迈县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6、在澄迈县兴办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经济特区内销售的,除烟、酒、矿物、油、糖减半征收增值税外,其余免征增值税。

    7、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创汇的,除享受海南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在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更优惠的政策。

    8、凡是在澄迈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均可获得优惠地价。华侨、港澳台胞投资用地基价在同类地区、同样时间、同类地的基础上,上缴政府部分可减少20%-30%。属于国家确认的高科技项目、环保建设项目和县政府指定开发建设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县政府可按项目规划实际需要提供用地,上缴县政府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律减免。

    9、凡是在澄迈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年度上缴所得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县政府将按上缴税金总额的10%-15%拨给企业作为企业发展扩大生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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