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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儋州市人民政府
儋州市投资政策
(一)项目用地
第一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40%。
第二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地,按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20%。
第三条 在市政府指定的工业区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保优先使用土地。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属存量土地的,每亩地价1.5万元;属新征土地的,每亩地价略高于取得该宗用地的成本价。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股给予支持。
(二)项目用电
第四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电,由投资者出一半费用,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五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电,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无偿接到厂界。
(三)项目用水
第六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水,由市政府协调,按工程成本价将供水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七条 开发100亩以上连片水产养殖项目、1000亩以上连片种植项目,市属水费减50%。
(四)项目收费
第八条 市政府指定木棠经济开发区和白马井经济开发区为发展工业无费区。在该区兴建工业项目,免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在其他地区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60%。
第九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40%。
第十条 开发等深线5米以下的浅海养殖项目、海上旅游项目,免交3年市属部门海域使用费。
(五)项目税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30%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的企业,从投产纳税之日起,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市政府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部分的80%作为投资连续3年投入支持该项目。
(六)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联审制(由市招商局提交审议),对所有可行性项目作一次性联审通过。
第十五条 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各窗口单位受理我市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按各职能单位承诺,限时办结。
(七)项目保障
第十六条 在我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治安原因造成企业损失,市政府负责协调赔偿。
(八)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投资者提供全程的高效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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