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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发展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发展的决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2:47

编号 颁布日期 2003-01-30 实施日期 2003-01-30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中共三亚市委

中共三亚市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发展的决定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为了广泛吸引外来投资和社会投资,发展依托资源和环境优势的现代新型工业,壮大我市工业经济总量,全面提高工业经济质量和水平,解决我市工业发展滞后,产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促进产业组织调整优化和升级,增加三亚经济发展后劲,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增加财政收入,增加就业岗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章  新型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立足本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加快资源开发和投资力度,做大做强工业产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发展资源型、环保生态型新兴工业,不搞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工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调整优化工业结构,推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坚持集中办工业,按照布局合理、规模经营、技术先进、提高效益的要求,努力培育高起点、高档次、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新型工业产业。

    (四)实施名牌战略,开发工业精品,把创立、培育、发展名牌和精品作为发展工业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鼓励企业创名牌、出精品、树立三亚工业新形象。

第二章  新型工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第三条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围绕本地大宗的农产品资源,根据市场要求,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工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推动农产品加工工业快速、持续发展;支持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出口加工基地,实施农工贸一体化。

    第四条  以旅游业为依托,发展具有三亚特色的旅游工艺品、旅游食品等产业。充分利用旅游和热带资源优势,开发旅游工艺品、旅游纪念品、旅游食品、旅游服装和旅游用品,特别是开发具有纪念收藏价值、具有本地民族特色和旅游景点特点的工艺品,使旅游工艺品既有宣传价值,又有纪念价值。

    第五条  发展医药工业。一是发挥南药、热带药用植物和海洋生物三大资源优势,开发天然保健药物产品;二是研发生物医药工程技术,开发基因工程药品;三是对现有企业的产品进行改造,提高其产品附加值;四是引进国内外新成果、新技术开发海洋生物资源,抓好生物藻类的基地建设,加快生物医药工业发展的步伐。

    第六条  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节能和环保生态建设等领域为切入点,密切注视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建立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新兴工业体系。同时采用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  发展海洋加工业。树立“大海洋、大产业”观念,充分发挥我市开发海洋的综合优势,加大海洋资源的开发和海产品深加工力度,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改造海洋加工产业,实现以初级加工向以精细加工、品种多样化为主的转变,努力打造三亚水产品名优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八条  发展太阳能和天然气的开发利用工业。利用三亚阳光日照时间长和海洋天然气资源丰富的优势,发展利用太阳能、天然气资源的工业产业,加快新的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章  新型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工业项目登记备案制。凡符合国家、海南省和三亚市的产业政策,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三亚市审批权限内,项目经环境评估后,报有关部门备案,20天内无异议,即可建设。

    第十条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用地,政府减收或免收地租。

    (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鉴定,达到国家或世界先进水平,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免收地租。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工艺品、海产品深加工生产项目,免收地租。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一般项目,减缴50%地租。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免收地租。

    (五)项目用地面积按国家标准或参考国内同类项目用地标准确定,超出用地标准10%以内的部分享受相应优惠。

(六)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寓和职工文化活动场地,占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0%的,享受相应优惠。

(七)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证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主管部门预先出具仅限于报建的产权证,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计划、经贸、审计部门确认实际投资额后,方可给予办理100%的产权证。

(九)工业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合作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经计划、经贸、审计部门审定的投资额未达到享受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则相应按照上述限额调整优惠比例或取消优惠。

第十一条  工业项目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依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5年内地方财政每年拨付40%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

(二)企业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依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5年内地方财政每年全额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贡献基数后新增贡献地方财政部分,享受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优惠。

(四)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经有关部门确认后,1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具体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  工业企业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一)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由有关部门办理随调随迁手续;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要求,可办理三亚市城镇户口,并免收其一切费用;对其子女,就近安排入学。

(二)对引进的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条件单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其档案由三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连续工龄计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养老保险金上缴等,由人事保障部门办理;如果引进的技术人才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情况证明,养老保险金补缴由引进人才单位与其商定,报市人事保障部门办理。

(三)三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对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家属、子女的户籍关系进行存放与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业、就学等需要办理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新办工业企业或改制后的工业企业接收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除了执行三亚市现行优惠政策外,对接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在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基础上追加5%优惠。

第四章  新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三亚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一是列入财政年度预算,随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同步增长,并滚动使用;二是国有企业改制后收缴的财产收入或经营收入;三是有偿使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所收回的本金和收益;四是其他来源。

第十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对三亚市工业产业升级或结构调整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的工业项目。

(二)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增加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扩大出口创汇的工业项目。

(三)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相关重大课题的调研及工业招商引资活动。

(四)对三亚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十六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形式主要为有偿使用、无息贷款、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

第五章  新型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规划部门要根据三亚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落实荔枝沟工业开发区、田独新兴工业走廊、南山港口加工区、梅山工业开发区这四个园区的规划用地,以便吸引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项目。

    第十八条  工业园区的土地平整及道路、水、电的总线路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内支线路由投资者负责。

    第十九条  在工业园区中建设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按计划和规定时间完成所投资的工业项目建设,不按进度建设的工业项目,造成用地闲置的,土地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加强对发展新型工业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三亚市工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发展建设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各一名领导任正副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各有关单位、各区、镇必须把支持工业发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全力支持工业的发展,为发展工业提供和创造优质的投资软环境。

    第二十二条  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使更多的工业项目落户三亚。对确定建设的工业项目要积极抓紧落实,做好项目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对重大工业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按时竣工投产。

    第二十三条  抓好工业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业项目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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