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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海口海关执行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家对保税区的优惠政策
海南是我国四个经济特区之一,但原有政策已基本被新的政策所取代,目前尚有以下优惠政策在执行。
(一)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优惠政策
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对易制毒化学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麻醉、精神药物、废旧物资、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濒危动植物、农药等属国际公约管理的商品以及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进出保税区仍需按有关规定,领取相关许可证件。
保税区内企业(指各类所有制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免税进口的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目录》的自用设备,除上述所列的旧机电产品外,免领许可证件。
(二)税收优惠政策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三)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的优惠政策
海关对区内加工企业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国家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优惠政策。
三、国家对边境小额贸易优惠政策
(一)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优惠政策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
(二)税收优惠政策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八所、洋浦(含白马井)2个口岸进口原产于越南的商品,除烟、酒、化妆品、汽车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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