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进出口和边贸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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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9 13: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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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颁布日期
2003-11-05
实施日期
2003-11-05
政策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
颁布单位
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
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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