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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三起案件暴露国企“硕鼠”敛财方式多样化           ★★★
辽宁三起案件暴露国企“硕鼠”敛财方式多样化
作者:范春生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10:37:49
辽宁省近几年接连出现三起国企“硕鼠”敛财案件,当事人或身为国企当家者,或是顶着光环的技术骨干,有的还曾是“改革典型”。记者跟踪调查发现,这些“硕鼠”多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占有企业资产,隐蔽性强且呈多样化特点,暴露了监管不足以及国企自身的制度漏洞。

    眼下正在监狱服刑的葫芦岛市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段长程志勇,就是辽宁国企“硕鼠”的典型代表。他在不到4年时间里,拉拢腐蚀车间主任、工段长、保安、计量员等20余人,大肆盗窃企业产品环氧丙烷和聚醚,价值达3911万元,去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另两起国企敛财案件的当事人分别是原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玉颖、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副经理刘阳。张玉颖因收受贿赂200余万元、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产420多万元、个人实际占有46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刘阳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开发一住宅小区的便利,贪占折合人民币共1480万元,被判死缓。

    从司法机关查办这类案件的情况看,明显表现出三方面的特征:

    特征一:当事人多具有“特殊身份”,敛财作案的便利性更强。程志勇今年只有39岁,案发前,担任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聚醚分厂8万吨环氧丙烷车间工段长,曾获企业“十佳青年”、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诸多荣誉。记者在该企业走访以及向程志勇的邻居朋友打听,大家普遍反映程志勇的口碑一直不错,出现这种事出乎人们的意料。

    作为单位的“一把手”,张玉颖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因首创国有企业“民主议事”制度而成为“典型”,前来参观学习的企业趋之若鹜。但是没料到,几年后他却成了遭人唾弃的国企“败家子”。

    特征二:“黑手”伸向最熟悉最薄弱环节。身为国企的一员甚至是管理者、负责人,当占有财富的欲望涌上心头时,什么地方能成为其猎取的目标呢?记者注意到,企业最薄弱的环节,也是犯罪分子最熟悉的地方,往往会成为犯罪敛财的目标。在贪婪心的驱使下,程志勇将“致富”的目标锁定在非常熟悉的环氧丙烷车间。他发现,在对丙烯(环氧丙烷原料)回收装置的尾气排放进行控制后,可降低丙烯消耗,获得超过公司计划的“余量”。于是,他开始拉拢几个车间主任、工段长等,将尚未被公司具体掌握的这部分“余量”窃取,谋取非法利益。

    刘阳的敛财方法是这样的:1998年10月,沈阳市皇姑区歧山路小区竣工,按程序,小区开发结束后应当立即结算,可刘阳为达到侵吞利润的目的,有意拖延结算,并且亲自两次编造了虚假亏损结算,从而为将大量商品房隐匿不入账、卖掉的门市房和商品房钱款揣入个人腰包留下了伏笔。1998年至2000年,他采取隐匿房产、制作虚假承包协议等手段,将公司开发的19套商品房、1套门市房、2个车库及商品房销售款807万元据为己有。

    特征三:“硕鼠”频频得手暴露国企软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招致“硕鼠”横行。张玉颖落马的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一把手”成为“一霸手”。而程志勇、刘阳案件,则暴露出了这样一个严酷的事实:在某个环节上,一旦疏于管理和监控,就有可能造成巨大漏洞,给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以可乘之机。

    据记者了解,在张玉颖任职期间,无论是领导者岗位,还是物资采购、计划、财务、验质、人事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均有相应责任制度,但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甚至将其束之高阁。企业领导班子研究问题没有会议记录,在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上缺乏制度约束,大宗产品采购未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和层层审批,不少财务手续不全,甚至部分账目、资料已被销毁。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还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规章制定的多,执行的少;监督讲的多,实际制约的少;遇到问题原谅多,处理少。

    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于治贤、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琦等专业人士认为,国企“硕鼠”敛财方式日益多样化,带来两点警示,一是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不能流于形式,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应发挥各自作用,防止形同虚设,二是企业自身应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的科学性,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并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文章录入:街头幽霖    责任编辑:街头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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